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練筆-由江國慶案 反思媒體問責及檢調人員的專業道德



江國慶案,國防部參考「羈押補償」及「國民平均均命」計算賠償金額,合計1.03億元並以交付江母。各大報皆以頭版刊登前國防部長陳肇敏將遭受國防部聲請假扣押的消息。

試問當年的社會對「真相」、「正義」的渴求情境下,媒體是否有秉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來報導當時只是涉嫌犯案的江國慶?在新聞倫理中,雷爾頓報告(1966美國律師協會所發表)指出不應報導出嫌犯被指控的罪名、人格與聲譽方面報導、供詞或自白及司法機關檢驗結果,儘管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但嫌犯在接受公平審判之前,不是應該保護他的基本人權嗎?而當時的媒體是否有自律什麼該報、什麼不該報?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無罪推定原則是正義的基礎,被告者是否有罪在法官尚未判決前,理當被保護,但反觀當今的檢查官及相關檢調人員甚至是法醫,竟然擅自在媒體鏡頭前發佈消息及意見,如此將僅有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曝光、昭告天下,甚至當天晚上就可以在政論節目看到主持人及名嘴們肆無忌憚的公開評論、暢所欲言,形成媒體審判及人民公審,這樣對當事者公平嗎?

媒體身為第四權,有監督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力,檢調人員若沒有「no comment (無可奉告)」的堅持,媒體當然也沒有題材可報導,在江國慶案件的偵查過程中,誰把消息透露給媒體?媒體是否有負起專業或倫理的自我要求?社會輿論可曾反身思考如果江國慶是你身邊的親人,你還會任意的「指定」他就是壞人嗎?

2 則留言:

  1. 哇嗚~很犀利的筆鋒!!先給個讚吧

    試試看再把問題的點切得再深入一些
    把造成問題的原因面再廣泛探討看看

    這個話題有成為一系列好文的潛力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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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o alex

    謝謝,我會在深思熟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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